常德市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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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科发〔2016〕3号

 常德市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德市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常德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公益技术集成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能在本市内实现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大项目由一至三个课题组成。

第四条 重大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常德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支持总部在常德市辖区的企业;

(二)通过自主创新和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必须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的社会信用记录,上两年的税收增速高于全市或同行业水平。初创企业除外。

(四)重大项目实施企业的配套经费与政府资助比例不小于3:1。对重大项目实行专账管理。

第五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要求。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编制年度重大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并受理项目。优先支持具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重大项目评审包括项目形式审查、初评、综合评审。

(一)备选项目形式审查和初评。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申报的主体及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初评,经市科技局研究后,一般按1:3的比例确定重大项目备选项目。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专家对备选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采取异地专家评审和本地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本地评审外聘专家比例不低于2/3。综合评审设置2/3的淘汰率。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研究决定拟立项项目及支持方式,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评估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重大项目,要对重大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变更调整的,承担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重大项目承担企业应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聘请有关专家,依据合同书的年度任务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应调整计划并整改;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应撤销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年税收增加值应大于财政年重大项目支持经费或税收增速高于10%,实施重大项目的新增税收大于财政重大项目支持经费,初创企业孵化、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二年内应产生税收,否则暂停财政经费滚动支持。重大项目继续实施的,企业和项目在实施期内税收和合同指标完成后给予项目财政经费差额的后补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财政拨款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拨付。财政支持额度200500万元,首期拨付额度不超过总额的40%,后续经费根据项目合同书及年度评估结论分期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停止拨款直至撤销项目,并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由市科技局下达验收通知,并聘请有关专家组织召开验收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合同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合同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新获得发明专利少于3件,或未新获得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权;

2、未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由市科技局下达给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市财政局有权收回对其项目的支持资金,其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重大项目采取法人负责制,项目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全面负责重大项目的技术工作。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重大项目承担企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编制、发布年度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重大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

(四)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负责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二)参与重大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重大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承担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落实配套经费;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重大项目预定的目标;

(三)做好重大项目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四)按要求编报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二十三条 实施重大项目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