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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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等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精神,下阶段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将进一步放开,为此,我委对2014年印发的《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湘经信能源[2014]501号)进行了修订,并在征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88

 

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各类主体自愿参与,逐步扩大交易范围。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湖南电网并网公用发电企业,含火电(含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水电(含抽水蓄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条件具备时,允许省外发电企业参与我省直接交易。

2、并入湖南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在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容量费的前提下,其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须经法人单位授权。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污染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第五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由湖南电网供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含上划、代管的原地方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在省电力交易机构技术条件具备前,10kV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原则上须由售电公司代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须经法人单位授权。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污染排放达到国家要求,非执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用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的有关要求。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受电压等级限制。允许地方电网、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以售电公司形式参与直接交易。

 

第三章 注册

第七条 直接交易主体准入实行注册制,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在省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直接交易主体。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申请。注册程序应包含申请、承诺、核实、公示、公布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办理时限从申请主体递交合格的注册申请起,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省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的程序、时限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经信委申请处理。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汇总注册情况,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公布,并向省经信委及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直接交易主体经常性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推动直接交易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主体在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省电力交易机构应尽快完成信息变更。需要直接交易主体相应做出承诺、公示的,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四章 退出

第十三条 直接交易主体自愿退出直接交易的,应向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省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予以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退出信息进行公布。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拒绝该直接交易主体的退出:

1、该直接交易主体的退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该直接交易主体有作为直接交易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主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强制退出直接交易:

1、由于外部形势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满足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

2、因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违规参与直接交易的。

4、发生直接交易规则规定退市行为的。

5、发生违反承诺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直接交易主体应当强制退出的,在其满足退出条件后,经省经信委同意,由省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强制退出并注销,并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退出信息进行公布。对强制退出有异议的,可向省经信委申请核实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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