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415次

(一)设立引资人奖

  1、对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分二期进行奖励。

  ①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上述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到位;

  ②建成投产后三年内,纳税额能达到入园合同要求的,按上述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到位;

  ③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未达到纳税额度要求的,将取消后期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工业园管委会依据经过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认定,并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发改、招商、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纳税额由税务部门提供。

  (二)设立企业上市奖

  为鼓励企业实施资本运作,凡列入省政府拟上市重点企业名录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先预借100万元,作为企业上市运作经费,待企业正式上市后再奖励给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返还给财政。

  (三)设立创品牌奖

  企业产品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

  (四)设立企业入规奖

  凡是县内小型企业或新办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企业(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经申报审批,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分三年到位。企业一年后退出的终止奖励;退出后再次进入的不重复奖励。

  (五)设立设备技术改造奖

  对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完成可跨年),经审定后按设备技改投入(剔除折旧)总额的2‰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

  (六)设立税收特别贡献奖。凡年纳税额500万元(不含返还部分)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按纳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1%给予奖励。